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,最怕遇到所謂的「商標蟑螂」。什麼是商標蟑螂呢?
指的是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個商標是他人所擁有,而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
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,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,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。
其實防範這種商標蟑螂最適當的方法,就是把商標先行註冊。但是,如果還是不幸遇到了商標被搶註的情形,應該要怎麼解決?
以下,我們提供一個法條,讓你在不同時期發現商標被搶註時,教你怎麼對付商標蟑螂。
法條:
使用「商標法第三十條不得註冊事由之一:惡意抄襲」
援引第十二款的內容,條文中提及,如果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
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、地緣、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,知悉他人商標存在,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,不得註冊。
這條法規適用於某些商標蟑螂因為看到了你的商標後很喜歡
想要把這個商標佔為己有。這樣的行為可以判定是惡意抄襲
這時就可以用第十二款提出。所以,在商標法第十二款的規定下
即便商標已被搶註,還是可以從申請你商標的不肖人士手中取回。
時期:
1. 使用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:搶先註冊(三個月內)」
如果你在申請註冊商標的過程中,發現你的商標已經先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,而發現對方的時間是在商標註冊公告的三個月內,這個時候就可以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提出「異議」。
2. 使用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:搶先註冊(三個月後)」
如果你錯過了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「三個月內」提出異議,也不用感到失望或沮喪。你也可以援引商標法第五十七條,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與智財局申請評定。
以上,就是遇到商標蟑螂時,你可以進行的解法。此外
如果你要提出意見書主張商標是歸你所有的話
必須要舉證證明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間
具有契約、地緣、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。需要準備的客觀事證如下:
1.先使用人與申請人間之來往信函、交易憑證、採購資料。
2.先使用人與申請人間具親屬、契約關係之證明文件。
3.先使用人與申請人營業地係位居同一街道或鄰街地址之證明文件。
4.先使用人與申請人因具投資關係,曾為股東、代表人、經理、職員等之股東或員工任職證明文件。
5.其他可認定申請人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之證據資料。
準備好這些資料後,就交由智財局裁決吧!
不過,從以上流程可以看出,其實在他人搶註商標之後要再拿回來
是要花費很多精力、時間的,甚至還得花錢。
基本上,會用「異議」與「評定」的程序來處理已被註冊的商標
需要付出一定的費用。「評定」得花七千元,「異議」則是四千元。
因此,最好的方式當然還是提早先將商標註冊好,或是交由專業的事務所替你處理商標問題
這樣無論是商標上遇到什麼困難,都可以獲得有效率又省時的解決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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